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城市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定义城市绿线为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绿线的划定需遵循《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 ,并且应当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紧密合作。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需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 、布局和绿化用地面积等 。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 、镇 。
本条例所称绿线 ,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9月9日通过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 ,并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旨在建立并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城市绿线的定义、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2)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公安 、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交通设施、人防设施 、公用设施及各类管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竣工核实手续。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化 、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需经过国务院审批。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旨在强化城乡空间管理,提升居民生活环境 ,推动可持续发展,整合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特制定以下条例内容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均需遵循此条例。
江苏省城市规划法全文是怎样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 、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适用范围: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由各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的具体细则 ,对公示范围、场所和方式、听证组织 、公众意见征集采信和反馈等做出具体规定。










